(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刘家旺与曾坚贞、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旺,曾坚贞,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刘家旺,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易飞,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坚贞,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唐林,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关于原告刘家旺诉被告曾坚贞、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为13616元,原告在接到本院缴交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缴交本案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杰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