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147号支持起诉机关: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原告邓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愿意与被告刘某某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以愿意与被告刘某某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