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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海莲诉潘国威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潘海莲,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沙田镇。被告潘国威,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沙田镇。原告潘海莲诉被告潘国威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海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归还了原告所有的小型面包车,原告潘海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海莲负担。审 判 长  李美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容人民陪审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冰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