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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耐达鞋业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耐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联 邦 快 递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与 广 州 市 耐 达 鞋 业 有 限 公 司 航 空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鲁征。委托代理人:陈承,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耐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UKHADOLAUSIARHEI。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耐达鞋业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宗芳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