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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家泰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家泰饲料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麦顺坤,麦杏少,麦顺华,何爱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517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63号P33首层商铺、P32首层及二层商铺,注册号:(分)440600000025848。负责人窦广涵。诉讼代理人方金贵,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英魁。被告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319047。法定代表人麦顺坤。诉讼代理人郭国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家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麦顺坤。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注册号:420100000032231。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诉讼代理人彭雪珍,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梁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顺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杏少,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4772。被告麦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4712。被告何爱苗,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4744。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粤星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家泰饲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家泰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下简称青山港口库)、麦顺坤、麦杏少、麦顺华、何爱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方金贵、王英魁,被告粤星公司诉讼代理人郭国芳、被告青山港口库诉讼代理人彭雪珍、梁洁到庭,被告家泰公司、麦顺坤、麦杏少、麦顺华、何爱苗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9日,被告青山港口库与原告签订2014佛分高保字第0509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青山港口库为被告粤星公司与原告签订的2013佛分授信字第0514001号《授信协议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最高额本金为40000000元,保证期间为两年。2014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家泰公司签订编号为2013佛分高保字第0514001号-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家泰公司为被告粤星公司与原告签订的2013佛分授信字第0514001号《授信协议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最高额为40000000元,保证期间为两年。同日,原告与被告麦顺坤、麦顺华签订编号为2013佛分高保字第0514001号-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麦顺坤、麦顺华为被告粤星公司与原告签订的2013佛分授信字第0514001号《授信协议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最高额为40000000元,保证期间为两年。被告麦杏华作为被告麦顺坤的配偶、被告何爱苗作为被告麦顺华的配偶分别出具声明,同意被告麦顺坤、麦顺华为被告粤星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粤星公司签订2013佛分授信字第0514001号《授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粤星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敞口40000000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被告粤星公司选择银承单项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融资利率及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收取的费用,按各具体合同的规定执行,本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均作为本协议附件等。同日,原告与被告粤星公司及被告青山港口库签订了广银0514001号《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约定原告向粤星公司与青山港口库之间的付款订货和货款结算提供融资支持。此后,原告与粤星公司签订多份《银行承兑协议》,并依约开具十张汇票,票面总金额57812680元。上述汇票到期后,粤星公司未能按时依约还款,截至2015年2月4日,粤星公司拖欠的本金余额为39719036.57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粤星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书》及该合同项下多份《银行承兑协议》、与被告青山港口库、家泰公司、麦顺坤、麦顺华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合同内容均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粤星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被告青山港口库、家泰饲料公司、麦顺坤、麦顺华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现原告已依约出具承兑汇票发放贷款,而被告粤星公司未依约还款,被告青山港口库、家泰公司、麦顺坤、麦顺华亦未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粤星公司、青山港口库、家泰公司、麦顺坤、麦顺华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麦杏华、何爱苗分别出具声明,同意被告麦顺坤、麦顺华为粤星公司担保,故被告顺坤、麦顺华依法应承担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麦杏华、何爱苗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粤星公司立即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9719036.57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2月4日罚息为1608143.57元,复利为22190.89元,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合计41349371.03元;2、被告家泰公司、青山港口库、麦顺坤、麦杏少、麦顺华、何爱苗对被告粤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负担。被告粤星公司答辩称:对欠款本金没有异议,但罚息及复利据其计算应为罚息110000元左右,复利100000元左右。被告青山港口库辩称:1、其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未经过集体讨论,对外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2、被告青山港口库、粤星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被告青山港口库与粤星公司之间的贸易是虚构的,属于原告与被告粤星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3、原告发放贷款违反了银行贷款操作流程,明知基础贸易不存在仍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相关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及垫付情况:2014年4月23日原告开出出票人为被告粤星公司,收款人为被告青山港口库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3日;2014年4月24日原告开出出票人为被告粤星公司,收款人为被告青山港口库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4日;2014年5月20日原告开出出票人为被告粤星公司,收款人为被告青山港口库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张,票面金额合计1981268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0日;2014年5月21日原告开出出票人为被告粤星公司,收款人为被告青山港口库的银行承兑汇票五张,票面金额合计28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1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开具,原告均与被告粤星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承兑汇票到期日,出票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按日万分之5计收罚息。涉案十张汇票均已到期,原告扣除保证金及被告粤星公司账号内的资金后,已对外垫款,共计垫款金额为39719036.57元,暂计至2015年2月4日罚息为1,608,143.57元。另查明二:原告与被告青山港口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担保债权范围约定为,最高额本金40000000元及基于该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与被告家泰公司、麦顺华、麦坤华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担保债权范围约定为,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依据2013佛分授信字第0514001号授信协议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其最高额为40000000元。另查明三:被告麦顺坤、麦顺华均为被告粤星公司股东。被告麦杏少与被告麦顺坤于1986年7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何爱苗与被告麦顺华于1988年9月2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关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本案主合同为原告与被告粤星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书》及具体业务涉及的《银行承兑协议》,上述合同形式及内容均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据协议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并垫付了相关款项,原告与被告粤星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成立。被告青山港口库辩称,由于原告与被告粤星公司、青山港口库曾签订过《合作协议书》,但自始其与被告粤星公司之间并未发生实际贸易,原告未严格审查其与被告粤星公司的虚假贸易即发放贷款,故本案主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粤星公司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本院认为:1、被告青山港口库的上述主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2、关于三方《合作协议书》性质,通过该协议书内容分析,是由原告控制货权,由卖方(即被告青山港口库)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的金额部分在约定条件下承担退款责任,实质上是为保证主合同债权的实现,由被告青山港口库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模式。协议书也明确载明,该协议不构成原告对被告粤星公司的授信承诺,协议书具有单务合同特征,《合作协议书》仅是为保证授信项下的贷款债权实现的从合同。三方协议书签订于2013年5月22日,后被告青山港口库又于2014年5月9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与《合作协议书》均是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但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更大,且签订时间在后,原告亦仅选择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向被告青山港口库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是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结果。综上,《合作协议书》是从合同,其是否有效对本案主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且该协议并非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被告青山港口库的上述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责任。根据原告与被告粤星公司约定,被告粤星公司应在承兑汇票到期日足额交付票款,截至庭审之日,汇票均已到期,被告粤星公司未能交存全部票款,导致原告垫款。原告根据《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有权要求被告粤星公司偿还垫付的票款并支付罚息,罚息应当按照约定自垫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按日万分之五收取逾期支付利息的复利,该项复利在双方《银行承兑协议》及《授信协议书》均未明确约定,原告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证责任。被告青山港口库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粤星公司涉案债务在最高额本金40000000元及该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青山港口库主张其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国资企业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被告青山港口库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即使违反其内部审批规范,但不影响该保证合同的对外效力,被告青山港口库的上述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家泰公司、麦顺坤、麦顺华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对被告粤星公司涉案债务在最高额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粤星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且原告起诉时上述保证责任均未超出保证期间,被告家泰饲料公司、麦顺坤、麦顺华分别应在最高额4000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山港口库应在最高额本金40000000元及该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麦杏少作为被告麦顺坤的配偶,被告何爱苗作为被告麦顺华的配偶分别出具声明,同意其配偶为被告粤星公司涉案债务在最高额40000000元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且被告麦顺坤、麦顺华均为被告粤星公司的股东,被告麦杏少、何爱苗均因其配偶的保证行为获得利益,故上述保证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麦杏少、何爱苗应当对本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39719036.57元及罚息(至2015年2月4日的罚息为1608143.5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罚息)。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家泰饲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麦顺坤、麦杏少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麦顺华、何爱苗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8546元,保全费10000元,合计258546元,由被告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家泰饲料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麦顺坤、麦杏少、麦顺华、何爱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莫 曲助理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