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保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范本秀与韩英荣、吴学军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本秀,韩英荣,吴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106号原告范本秀,男,汉族,住沾化区。被告韩英荣,女,汉族,住沾化区。被告吴学军,男,汉族,住沾化区。原告范本秀与被告韩英荣、吴学军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工资收入、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160万元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韩英荣、吴学军的工资收入、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16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