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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保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范本秀与韩英荣、吴学军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本秀,韩英荣,吴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106号原告范本秀,男,汉族,住沾化区。被告韩英荣,女,汉族,住沾化区。被告吴学军,男,汉族,住沾化区。原告范本秀与被告韩英荣、吴学军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工资收入、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160万元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韩英荣、吴学军的工资收入、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16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