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英与王希良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英,王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韩英。被执行人王希良。申请执行人韩英与被执行人王希良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诸城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城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王金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