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刘××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昂,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善珂,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永泉,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文化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2月,刘××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2月18日,我与钻石文化公司签订了《钻石王老五征婚网爱情定制服务协议》,委托钻石文化公司征婚,钻石文化公司当天收取了我的护照复印件、中英文姓名证明、博士学位证书、博士后证明、离婚判决书及胡润网页截图等个人资料,并对我进行了涉及个人身心经历等多方面的访谈记录。签约后次日,在与钻石文化公司电话沟通中,钻石文化公司要求安排在多地区进行海选征婚,每个地区需要支付80-100万人民币甚至更多的费用,强调要找到合适的人选,我还要再付更高的费用。我对此非常反感,拒绝了钻石文化公司的安排,并对钻石文化公司的信誉产生怀疑,未向钻石文化公司付款。根据双方《服务协议》的约定,我付款后,钻石文化公司才能启动服务,2013年2月21日和2013年2月22日,我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告知钻石文化公司不要启动服务。但钻石文化公司在手机短信中通知我不再承担保密义务,并要公开我的有关资料。2013年11月15日,我委托律师向钻石文化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钻石文化公司,解除委托钻石文化公司征婚的《服务协议》,并要求钻石文化公司退还我的相关材料并不得泄露我的个人信息,钻石文化公司未作出答复。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我与钻石文化公司2013年2月18日签订的《钻石王老五征婚网爱情定制服务协议》;2、判令钻石文化公司退还我的护照复印件、博士学位证明复印件、博士后证明复印件、2012年财产资料复印件、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及《心理访谈之面谈部分》;3、钻石文化公司对我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诉讼费由钻石文化公司承担。钻石文化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的情况属实,我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已对刘××进行了涉及生活经历、兴趣爱好、征婚意向的深入访谈并作了记录,之后按照协议约定又进行了海选相亲等服务。我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后刘××称自己家庭关系没有处理好,并提出多项苛刻要求。我公司认为双方的服务协议正在履行中,不同意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也不同意退还刘××的资料,同意对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保密。我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刘××向我公司支付服务费50万元;2、判令刘××继续履行双方2013年2月18日签订的《钻石王老五征婚网爱情定制服务协议》。诉讼费由刘××负担。刘××针对钻石文化公司的反诉辩称: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钻石文化公司收到服务款后启动服务,协议签订后我已经及时提出要求钻石文化公司暂停服务,钻石文化公司自己启动服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故不同意钻石文化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刘××与钻石文化公司签订的《钻石王老五征婚网爱情定制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但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是由钻石文化公司为刘××提供相关婚介服务,该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当接受服务的一方不愿再让提供服务的一方服务时,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现刘××不愿接受钻石文化公司的服务,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对于刘××基于该服务合同向刘××提交的护照复印件、博士学位证明复印件等个人资料,在合同解除后。钻石文化公司应予返还,钻石文化公司为刘××制作的《心理访谈之面谈部分》表格,系钻石文化公司为履行双方合同对刘××所做的调查文件,现双方合同已依法解除,且该表格内容涉及到刘××的个人隐私,钻石文化公司也应予返还;对于刘××诉求钻石文化公司对刘××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该义务本系双方服务合同应具有的附随义务,且双方在协议中也有明确约定,刘××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钻石文化公司要求刘××向钻石文化公司支付服务费50万元的反诉请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第一次付款30万元人民币,乙方启动服务”,且根据双方的短信记录和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刘××在2013年2月22日确实已明确提出要求钻石文化公司暂停启动服务,但考虑到刘××在提出要求钻石文化公司暂停服务后,对钻石文化公司继续提供相关服务不仅不做明确性的拒绝,而是在长达两、三个月的时间内均做模棱两可的答复,故法院认为,刘××的行为欠妥,应向钻石文化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数额,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判决:一、解除刘××与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二月十八日签订的《钻石王老五征婚网爱情定制服务协议》;二、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刘××的护照复印件、博士学位证明复印件、博士后证明复印件、二O一二年财产资料复印件、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及《心理访谈之面谈部分》表格;三、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合同履行中获取的刘××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四、刘××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用十万元;五、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钻石文化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表示同意原审判决的第一、二、三项,不同意原审判决第四项,认为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了工作,刘××却一再欺骗,刘××应当对合同履行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要求改判刘××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50万元。刘××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刘××(甲方)与钻石文化公司(乙方)签订了《钻石王老五征婚网爱情定制服务协议》,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婚介服务。该协议约定在为甲方服务过程中,乙方服务团队会为甲方提供征婚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或信息,并按照协议书及所附《爱情定制推进计划》与《爱情定制方案》进行服务。在用户隐私制度条款中约定,乙方尊重并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不擅自披露用户的注册信息及内容。在中断服务或终止服务的补偿条款中约定,甲方违反服务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向甲方提供所有服务。甲方在委托服务期间,可以书面提出要求暂停服务,暂停服务期以月为单位。要求暂停服务的次数不超过三次,每次暂停服务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暂停服务期不计入协议服务期。关于服务费用,协议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度服务费用100万元,乙方在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到账后第2个工作日开始启动服务。无论是否在服务期内,甲方委托乙方的征婚服务成功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服务成功费”20万元。在服务费用条款页,有手写条款约定:“第一次付款30万人民币,乙方启动服务。20天内,第二次付款20万人民币。在引见人选前第三次付款50万元人民币。”该条款有双方签字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刘××向钻石文化公司提供了护照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博士后证明复印件、2012年财产资料复印件、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等个人资料文件,并填写了《征婚要求表》和《审美观测评表》,钻石文化公司为刘××做了访谈,并制作了《心理访谈之面谈部分》表格。2013年2月20日,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发短信,内容为:“猎选方案已发,请查收”,刘××回复:“好”;2013年2月22日,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发短信,内容为:“王先生,请安排打款,我的工作已按合同时间计划推进,关于你的增加猎选范围,你想好再说”,刘××回复:“在忙”;2013年2月26日,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发短信,内容为:“你好王先生,请查收资料,审美图片按你的审美再进行确认一下,我们尽量把样板精准些”,刘××回复:“谢谢”;2013年3月12日,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发短信,内容为:“你好王先生,合同的第二笔款都到期了,今天公司会议催问,请你尽快打款”,刘××回复:“在国外商务旅行中”;2013年4月16日,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发短信,内容为:“你好王先生,你的事情怎样安排?我于二十四号出国。下个月回国。我们交流一下”,刘××回复:“您来美国吗?我还有不确定因素”;2013年4月19日,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发短信,内容为:“你好王先生,如果需要我协助,我可以去美国。我们做事认真负责。接了就一定要做好。就你说的处女问题我们也筛出几位了。就等与你商量怎样确定”,刘××回复:“我的问题,您无法协助的,正如我2月份所说,您那边请不要启动任何工作。等我解决问题后通知”,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不用客气,做好我们的工作是应该的,敬候佳音。深访了我们关注你的需求是应该的,对我们来说现在我们应该把人员准备出来了,合同是这样规定的,你尽快吧,我又该回应公司的问讯了,也希望你理解”;2013年5月28日,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发短信,内容为:“你好王先生,你的问题解决的怎么样了,服务怎么进行?还是你写个原因说明,我好解释”,刘××回复:“家庭问题还拖着,正在努力解决。请不要启动服务。对不起,谢谢理解。有结果时会通知您”;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好的,我尽力,好好照顾自己”;2013年10月28日,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发短信,内容为:“王先生由于你的违约,造成你的保密协议失效,十一月一号正式在公司内公开,以违约案处理。特此通知”,“已经给你说了很长时间,那你不积极处理,一再违约,我也无能为力了,你自己做事自己面对吧”,刘××回复:“我没有违约,另外,隐私是高于协议、受法律保护的。请理解”;2013年10月30日,刘××给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发短信,内容为:“我转发给你的电子邮件是2013年2月22日我给你的电子邮件,上面写着‘正如昨天电话谈的,请您暂停您那边的工作’。该电子邮件说明,我最迟于2月21日电话告知你暂停,并于2月22日通过该电邮再次通知和进行书面确认。贵公司的春节后上班时间应该是在2月26日左右,我们的见面时间是2月18日。”,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刘先生,你提供的个人证明,深访记录、合同及你的签字材料,我已全部整理出来,你没有交费用,造成违约。由此造成的各种法律责任由你与公司承担”。2013年10月28日,刘××给钻石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发电子邮件,内容为:“如下电子邮件可以说明:我最迟于2月21日电话告知你暂停,并于2月22日通过如下电邮再次通知和进行书面确认。贵公司的春节后上班时间应该是在2月26日左右。”该邮件后附有2013年2月22日的电子邮件,内容为:“没有收到您的邮件,不过,正如昨天电话谈的,请暂停您那边的工作,等我第一笔款到了后才启动。估计第一笔款要几周后才能汇出。谢谢理解。”2013年11月5日,刘××委托律师向钻石文化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钻石文化公司退还刘××的所有资料及深访记录,并不得披露刘××的个人隐私等要求,钻石文化公司认可已收到该函件。庭审中,钻石文化公司提交了“为刘××先生筛选优秀女孩的工作记录说明”、调查筛选工作单、筛选方案及其相关候选人资料等材料证明其为刘××提供了海选相亲服务。刘××对钻石文化公司提供服务的证据不予认可,主张刘××已在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钻石文化公司暂停服务,合同也约定钻石文化公司收到服务款后才启动服务,钻石文化公司应自行承担启动服务的后果。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钻石王老五征婚网爱情定制服务协议》、《征婚要求表》、《审美观测评表》、《心理访谈之面谈部分》、短信记录、电子邮件以及律师函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与钻石文化公司签订的《钻石王老五征婚网爱情定制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约履行。但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是由钻石文化公司为刘××提供相关婚介服务,该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当接受服务的一方不愿再让提供服务的一方服务时,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原审法院基于刘××的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判决钻石文化公司返还刘××的个人资料等并对刘××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现钻石文化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对于钻石文化公司要求刘××支付服务费50万元的反诉请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第一次付款30万元人民币,乙方启动服务”,且根据双方的短信记录和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刘××在2013年2月22日确实已明确提出要求钻石文化公司暂停启动服务,但考虑到刘××在提出要求钻石文化公司暂停服务后,对钻石文化公司继续提供相关服务不仅不做明确性的拒绝,而是在长达两三个月的时间内均做模棱两可的答复,故本院认为,刘××的行为欠妥,应向钻石文化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原审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服务费的具体数额,结果适当。钻石文化公司上诉坚持要求刘××支付服务费5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8800元,由刘××负担22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00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钻石广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李 桃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其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