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西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楠诉被告张正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张正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170号原告:张楠。被告:张正强。原告张楠诉被告张正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正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楠撤回对被告张正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楠承担。审判员 赵业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