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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书梅与刘小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梅,刘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梅,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刘小明,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书梅与被执行人刘小明债权(2015)濉执字第0000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2012)濉民一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淑敏审 判 员  李邦建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