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卓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卓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卓展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卓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仲裁委员会鞍仲裁字(2014)17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铁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