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傲秀兰与林淑容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傲秀兰,林淑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傲秀兰,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庆蓉(系傲秀兰之女),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淑容,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傲秀兰为与被上诉人林淑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中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傲秀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蓉,被上诉人林淑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且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傲秀兰。审 判 长 黄 玲审 判 员 黎 琳代理审判员 周建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