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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广形与周四保、周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李广形(行)。被告周四保。被告周文新。原告李广形与被告周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形诉称,2012年9月6日,被告周四保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14年必须还清,被告周文新为担保人,当日被告周四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周文新作为担保人在此欠条上签字。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周四保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诉讼中,原告因被告周四保现下落不明,变更请求撤回对周四保的起诉,只要求被告周文新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周文新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周四保由被告周文新担保向原告李广形借款30000元,当日,被告周四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尹四岳村周四保借东臧庄李广行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限期三年,2014年必须还清。被告周文新在欠条中担保人处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范围。期间,原告向周四保主张权利,但此款至今未还。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周四保下落不明为由,撤回对周四保的起诉,仅要求被告周文新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大城县旺村镇东臧庄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周文新作为周四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保证人,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均未明确约定,其依法应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履行偿还义务后可向周四保行使追偿权。原告撤回对周四保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前不应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5.6%)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新偿还原告李广形借款3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5.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文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雪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