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杜桂荣因与被申请人杜全荣、杜梅荣及一审第三人杜永恒、杜付恒、杜全恒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桂荣,杜全荣,杜梅荣,杜永恒,杜付恒,杜全恒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桂荣,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全荣,女。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杜梅荣,女。一审第三人:杜永恒,男。一审第三人:杜付恒,男。一审第三人:杜全恒,男。再审申请人杜桂荣因与被申请人杜全荣、杜梅荣及一审第三人杜永恒、杜付恒、杜全恒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桂荣申请再审称:(一)李本兰生前的房地产已经经过杜全恒、杜付恒、杜永恒在法院的调解下作出处理,证明李本兰没有遗产可以继承。(二)本案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李本兰没有遗产可以继承,更没有杜桂荣财产来历不明的嫌疑,产权的确认是政府行为。(三)杜桂荣的宅基地是当时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张明海主张了权利,交纳过2000元的费用得来的,再由村组重新规划。与本案原有李本兰的宅基地是两码事。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杜桂兰提交证据证实新宅基地是其自己提出申请,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并自己筹资建造、续建房屋。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审批新宅基地时,原宅基地被收回后并规划为道路。李本兰作为杜桂荣等人的母亲,同时作为该村民小组的成员,自然拥有该村民小组的宅基地使用权。杜全荣虽已出嫁,但其户籍仍在该村民小组,现无证据证实杜全荣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剥夺或消灭。村民小组收回原宅基地重新规划新宅基地,虽然由杜桂荣操办,并交纳了相关费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新宅基地仅为杜桂荣一人规划。也就是说,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李本兰、杜全荣对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而排除李本兰、杜全荣二人的权利。本院二审判决认定宅基地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房地产为其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综上,杜桂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桂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