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正全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魏家湾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徐正全,男,汉族,农民。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魏家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善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全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魏家湾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正全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