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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肖某某,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某某,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