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沈珍惜与杨顺利、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珍惜,杨顺利,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沈珍惜,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被告:杨顺利,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凯,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珍惜与被告杨顺利、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沈珍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珍惜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珍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珍惜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