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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裴敬明与被告张韬、被告天水长城开关厂西安销售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敬明,张韬,天水长城开关厂西安销售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裴敬明,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韬,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天水长城开关厂西安销售处员工。被告天水长城开关厂西安销售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392号北单元7楼北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敬明诉被告张韬、被告天水长城开关厂西安销售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敬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敬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敬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裴敬明承担。审 判 长  刘可代理审判员  殷薇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穆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