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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执字第00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乾书与赵荣顺、蔡红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378-2号申请执行人杨乾书,亭湖区桂英中学教师。被执行人赵荣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蔡红秀(被执行人赵荣顺之妻),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乾书与被执行人赵荣顺、蔡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3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经原、被告对账,截止本协议签订时,被告赵荣顺、蔡红秀尚欠原告杨乾书借款432436元,从2013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赵荣顺、蔡红秀于2013年10月1日前结算利息一次,之后每三个月按上述标准各结算利息一次。二、被告赵荣顺、蔡红秀承诺于2018年7月19日前还清上述借款全部本息。三、被告赵荣顺、蔡红秀如有一期未能按期结清利息,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3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