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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监视居住。辩护人高飞,四川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某某,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文盲,个体,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监视居住。辩护人董明久,四川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及其辩护人高飞、董明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因李某甲的女婿何某甲与女儿李某乙的家庭琐事到本市华山餐厅找到何某甲,二人与何某甲相互殴打,何某甲母亲熊某某上前劝阻时被钟某某打倒在地。冲突致何某甲右侧第7肋骨、左侧第9-11肋骨骨折;熊某某右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第3掌骨远端骨折。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熊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钟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2014年2月21日,民警电话传唤了李某甲和钟某某,后二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中,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甲、熊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现金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2月21日,民警接报称在华山一小吃店发生一起纠纷。2.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民警从市中心医院调取了二被害人病历档案、检查��告,从被害人何某甲处提取了X光片、医学报告书等作为本案证据使用。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21日,民警电话传唤了李某甲和钟某某,后二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4.情况说明。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1日,她与丈夫何某甲因餐馆收钱一事发生口角,后她又与何某甲的父亲发生冲突。6.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1日中午,她接到何某丙电话后,到本市东区华山餐馆化解何某甲与李某乙的矛盾,到后看到李某乙的父亲、大姨夫与何某甲在相互殴打。何某甲母亲熊某某见状上去帮忙,钟某某用拳头打在熊某某胸部,熊仰躺在地上。熊某某起来后不知什么原因再次倒在店内地上。事后检查得知熊某某腰椎骨折、右手指骨折、左手掌骨骨折。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1日中午,她路过本市��区华山小吃店门口时,看见何某甲与李某乙在争吵,之后李某乙在店里抢收营业款,被何某甲父亲呵斥并推出小吃店。李某乙的父亲和姨夫来后,与何某甲发生殴斗。在冲突中何某甲的母亲被李某乙的姨夫往肚子上推了一拳,何某甲欲拿刀,被人制止。何某甲母亲从凳子上侧身倒在地上打滚,后来警察就来了。8.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2014年2月21日中午路过何某甲的餐厅时,看到李某甲及其姐夫等人在拉扯何某甲。9.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1日中午,她与其丈夫钟某某、李某乙的父亲李某甲听说李某乙因为收营业额被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乙打了,他们便赶到华山小吃店。李某甲打了何某甲两耳光,何某甲还手打了李某甲头上两拳。何某甲母亲熊某某上去抓李某甲衣服,钟某某推了熊某某一下,熊某某后退几步后倒在地上。何某甲欲��刀被人制止,熊某某自己倒在地上打滚,后警察到了现场。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开车路过华山餐馆时,看到何某甲和其父亲打了李某乙。11.证人何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1日中午,她的父亲何某乙因与儿媳李某乙发生矛盾,遂到她的诊所躲避。12.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1日中午,李某乙在华山餐厅因为收营业款一事被他的父亲何某乙用手推了一下。中午李某乙的父亲李某甲和姨夫钟某某来到了华山餐厅,李某甲先动手打了他,他、李某甲、钟某某发生互殴。他欲拿刀被制止。事后他通过监控看见钟某某用拳头打他母亲熊某某的胸部,又用手将他母亲熊某某推倒在地。4月30日,他在医院检查得知他右侧第7、左侧第9-11肋骨骨折。1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1日中午,她与何某乙因为李某乙收��业款一事与其发生抓扯,后李某乙的父亲李某甲与姨夫钟某某来到店内,对何某甲进行殴打。她指责李某甲和钟某某时被钟某某用拳头打倒在地上。她听见何某甲要拿刀,主动从地上起来劝阻,并跪在李某乙面前。后来警察赶到了现场。1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交代2014年2月21日中午,他与钟某某来到华山小吃店,他先动手打了何某甲,于是何某甲与他们发生互殴。冲突过程中,何某甲的母亲熊某某来抓扯他和钟某某时倒地。后熊某某在店内凳子上侧身倒在地上打滚。之后警察就来了。1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交代2014年2月21日下午2时许,他和李某甲听说李某乙被欺负了,就赶到小吃店。李某甲打了何某甲两耳光,于是何某甲与李某甲互相打了起来。期间何某甲的母亲熊某某上前拉扯他,他用手擂了熊某某上半身一拳,熊某某后退两步倒在地上��之后,派出所电话传唤他去接受调查。1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熊某某的伤情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17.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18.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何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熊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故意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钟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坤林审 判 员  肖跃民人民陪审员  江程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