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行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季兰与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吉中行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季兰。委托代理人刘小云,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州区城南行政中心*座*楼。法定代表人曹秋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许龙,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肖晓民,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审第三人泰和县农村经营管理站。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工农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江岭,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宋辅新,系该站副站长。上诉人周季兰因其诉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季兰的委托代理人刘小云,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林许龙、肖晓民及原审第三人泰和县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泰和县农经站)的委托代理人宋辅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季兰系肖江岭的妻子。肖江岭系泰和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2014年3月6日下午17时20分许,泰和县农经站职工郭某去开铁闸门,因之前一分钟,郭某听到肖江岭接电话说身体不舒服,便刻意关注了一下肖江岭,听到办公室发出了低沉的声音,郭某赶紧回办公室叫宋辅新副站长去看一下。宋副站长赶到肖江岭办公室时,看到肖江岭侧倒在地上,宋副站长扶起肖江岭时,见其左眼角磕碰出血,嘴角有白沫,便叫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肖江岭被送往泰和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泰和县人民医院诊断:1、脑干出血,2、中枢神经呼吸衰竭(呼吸停止),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4、左眼外侧皮肤挫裂伤。肖江岭现仍在医院救治。2014年6月11日,肖江岭妻子周季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7月28日,市社局作出吉人社伤认字(2014)第6-095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周季兰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0月20日,吉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吉府复字(2014)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吉人社伤认字(2014)第6-09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周季兰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作为吉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周季兰作为职工家属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调查认定肖江岭系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摔倒,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证据充分。周季兰认为肖江岭系摔倒受伤未提供相关证据,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吉人社伤认字(2014)第6-09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季兰负担。一审宣判后,周季兰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依法认定肖江岭为工伤。其理由:一审法院以郭某听到肖江岭接电话说身体不舒服,便刻意关注了一下肖江岭,听到其办公室发出了低沉的声音认定肖江岭是突发疾病摔倒,这与事实不符。肖江岭当时是否在接电话,应调取其通讯记录予以佐证。同时,身体不舒服并不能推出肖江岭系突发疾病摔倒。摔倒也会导致身体不舒服。市人社局并没有证据证实肖江岭系突发疾病摔倒受伤。而肖江岭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答辩称,肖江岭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吉人社伤认字(2014)第6-09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泰和县农经站答辩称,事发时,我们看到的情况是肖江岭已经摔倒在地。肖江岭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摔倒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法院依法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市人社局对肖江岭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是肖江岭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认定工伤的情形,有证人郭某听得肖江岭在电话中言明身体不舒服,并听到其办公室传出呼呼地声音”的证言、宋辅新“随即至其办公室时发现其已侧倒在地”的陈述、以及“在120救护车赶到时周季兰也到现场并在入院记录中其同事和周季兰陈述其‘突发不省人事约1小时’”的证词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周季兰认为肖江岭系摔倒引发疾病,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市人社局以肖江岭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周季兰要求认定肖江岭为工伤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实,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季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颜 莉代理审判员 李国红代理审判员 罗英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