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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欣物贸有限公司与郑州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欣物贸有限公司,郑州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焦作市中欣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40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利,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勤,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郑州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5号院A楼3单元502号。法定代表人彭保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中欣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中欣物贸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中欣物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84元,由原告焦作市中欣物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