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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周x、杨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康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