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周x、杨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康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