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庆九与张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九,张永瑞,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刘庆九被告张永瑞被告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瑞,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庆九与被告张永瑞,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九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永瑞名下的位于广鹿乡的两处房屋(房产证号:200500940、2006001**)和位于广鹿乡八宗土地(使用权证号:(2001)021030144、(2005)021030263、(2009)021030311、(2003)021030182、(2006)021030100、(2003)021030183、(2003)021030184、(2005)021030262)及被告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鹿乡一宗土地((2005)021030267)予以查封,原告刘庆九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的土地(使用权证号:(2013)100101184)作为担保财产。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张永瑞名下的位于广鹿乡的两处房屋(房产证号:200500940、2006001**)和广鹿乡八宗土地(使用权证号:(2001)021030144、(2005)021030263、(2009)021030311、(2003)021030182、(2006)021030100、(2003)021030183、(2003)021030184、(2005)021030262)及被告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鹿乡一宗土地((2005)021030267)予以查封。查封后,二被告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提供大连祥坤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海县广鹿乡塘洼村西北屯83.6公顷开放性养殖用海作为担保,要求解除上述查封。本院认为,二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大连祥坤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海县广鹿乡塘洼村西北屯的83.6公顷开放性养殖用海(证号:国海证:2014D21022410113号)。二、解除张永瑞名下的位于广鹿乡的两处房屋(房产证号:200500940、2006001**)的查封。三、解除被告张永瑞名下的位于广鹿乡八宗土地(使用权证号:(2001)021030144、(2005)021030263、(2009)021030311、(2003)021030182、(2006)021030100、(2003)021030183、(2003)021030184、(2005)021030262)的查封。四、解除被告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鹿乡一宗土地((2005)021030267)的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海域由所有权人负责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和设置他项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文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财产相关情况表序号财产名称权证号评估价(万元)贷款额1房屋20050094019682房屋20060011821883土地(2001)02103014371.594土地(2003)02103018265土地(2003)021030183116土地(2003)021030184667土地(2005)021030262338土地(2005)021030263119土地(2006)021030100326.5810土地(2009)02103031121411土地(2005)02103026710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