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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郑某,男,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被告蒋某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审判员  尚彦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