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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鳌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立龙、罗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立龙,罗西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鳌民初字第4号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78402-8。法定代表人熊建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新辉,男,系该社职员。被告曾立龙,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西安,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立龙、罗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新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西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立龙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9月2日曾立龙向原告借款1次,金额人民币45000元,约定归还期限为2010年9月1日,罗西安为曾立龙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至2014年12月15日曾立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35598.12元,请求法院判令曾立龙偿还原告借款本息80598.12元,罗西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后的借款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俩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的内容及目的,被告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1、中长期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各1份,证明2008年9月2日曾立龙向原告借款45000元,借款期限2年,月利率为10.27125‰,逾期未还,按日万分之4.45加收利息。罗西安为曾立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催收通知书各1份,证明2013年2月7日曾立龙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认可尚欠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21416.66元。2014年1月24日罗西安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同意履行保证职责,承担连带责任。3、曾立龙利息计算清单一份,证明至2014年12月1日曾立龙应支付利息42271.83元,扣除曾立龙已支付的利息,尚欠原告利息35598.12元。被告曾立龙、罗西安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系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被告经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该三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的特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告曾立龙、罗西安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有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9月2日曾立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借款期限2年,月利率为10.27125‰,逾期未还加收日万分之4.45的罚息,罗西安为曾立龙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曾立龙未按约定还款付息,2013年2月7日原告向曾立龙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曾立龙在该催收通知书确认尚欠原告本金45000元,利息21416.66元,同意尽快向原告偿还本息。2014年1月24日原告向罗西安发出催收通知书,罗西安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同意履行保证职责,承担连带责任。至2014年12月1日曾立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利息35598.12元。本院认为,曾立龙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曾立龙发放贷款,曾立龙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曾立龙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曾立龙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3年2月7日曾立龙在原告的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确认同意尽快偿还原告本息,应视为对原告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作了新的展期,保证人罗西安2014年1月24日同意为曾立龙履行保证职责,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曾立龙至今尚未还清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罗西安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立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利息35598.12元。(2014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期内的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被告罗西安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815元,由被告曾立龙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根保审 判 员  熊朵云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