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谦。被执行人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宗荣。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厂房租金、企业管理费、厂长工资合计467640元,返还租赁厂房,支付案件受理费2105元、执行费691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76660的财产(含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海生人民陪审员 陈小虎人民陪审员 吴琛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琼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