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40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晖(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