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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39号原告曾某某,女,蒙古族,生于1985年5月15日,四川省木里县人。被告杨某某,男,蒙古族,生于1989年6月12日,四川省木里县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扎西央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