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合肥华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黄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477号原告:合肥华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光美。委托代理人:杜怀苏,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男,汉族,1973年3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华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5元,由原告合肥华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