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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碑垭分社申请执行张林甫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碑垭分社,张林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碑垭分社,住所地简阳市禾丰镇丙灵村9组。负责人郭瑜,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林甫,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以(2015)简阳执恢字第9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林甫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张林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林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林甫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