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玉强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730号罪犯孙玉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3日作出(1999)青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玉强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9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2月7日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0月、2012年1月各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十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孙玉强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孙玉强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孙玉强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玉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玉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