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庄海洋与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洋,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03-1号原告:庄海洋,男,汉族,1984年3月5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宋庄镇三洋港村汪庄,身份证号码:320721198403051832。被告: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3层8户。被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海洋诉被告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海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要求扣押被告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和乐”轮并责令两被告提供人民币1600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庄海洋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法》第十二条、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庄海洋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告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和乐”轮;三、责令被告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6000元的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吕延铭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