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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曾桂花、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曾桂花,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17号。负责人吴雅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昆,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桂花,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疏港路宝珊花园观海苑海虹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碧玲,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告曾桂花、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275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钕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