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垦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代卫东与第二师社会和劳动保障局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卫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焉耆县宏涛水泥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库垦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代卫东,男,965出生。委托代理人郁新林,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冯刚,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原,女,该局劳动工资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雪蕾,女,该局劳动工资科工作人员。第三人焉耆县宏涛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焉耆县二十七团老砖厂院内。负责人赵君涛,男,焉耆县宏涛水泥制品厂业主。原告代卫东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师劳社工决字第18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卫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卫东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焉耆县宏涛水泥制品厂对原告代卫东申请撤回起诉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卫东负担。审判长 迟万龙审判员 包 勇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国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