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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立一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月香、王三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月香,王三明,许家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立一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光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曹金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家菲。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守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泓公司)诉王月香、王三明、许家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金泓公司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一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702号、828号、859号民事判决,已对金泓公司与王月香、王三明、许家菲之间的股权转让及借款的事实做出了认定,实质上已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借款协议》有效,并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该一审判决形成一定确定力,金泓公司已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金泓公司又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另行起诉,既有故意拖延诉讼,又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之嫌疑。且金泓公司与王月香、王三明、许家菲之间已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金泓公司可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获得法律救济或者按协议管辖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金泓公司的起诉。金泓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的原告只有上诉人,被上诉人王月香、王三明、许家菲为同一案件的共同被告,案由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变更之诉。而王月香、王三明、许家菲分别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被告为金泓公司、张云和海南杉杉置地有限公司,案由为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给付之诉,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王月香、王三明、许家菲辩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体就是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等在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经包含了对《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的审理,被答辩人基于同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月香、王三明、许家菲分别以金泓公司、张云、海南杉杉置地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金泓公司、张云、海南杉杉置地有限公司履行《借款协议书》的内容。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台临海商初字第702号、828号、859号民事判决,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借款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确认其合法有效。金泓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目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临海商初字第702号、828号、8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王月香、王三明、许家菲分别以金泓公司、张云、海南杉杉置地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金泓公司、张云、海南杉杉置地有限公司履行《借款协议书》的内容。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借款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确认其合法有效,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金泓公司以王月香、王三明、许家菲为被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诉请法院变更该协议书的内容。故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金泓公司的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豪审 判 员  凌杰泉代理审判员  郭晓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闵泽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