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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志峰与刘洪磊、刁月新、刁富强、刘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峰,刘洪磊,刁月新,刘风义,刁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陈志峰被告刘洪磊被告刁月新(系刘洪磊之妻)被告刘风义被告刁富强,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青罕镇南王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峰与被告刘洪磊、刁月新、刘风义、刁富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淑平人民陪审员  孙世凤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