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张某某,男,现年25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永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现年25岁,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现年3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庭外达成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