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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张某某,男,现年25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永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现年25岁,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现年3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庭外达成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