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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魏某,女,生于1968年3月2日。委托代理人郭虎,丹凤县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生于1955年2月25日。委托代理人周生民,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6日。本院在审理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建煜人民陪审员  田育民人民陪审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