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沈华勤与雍成、安徽省民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华勤,雍成,安徽省民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335-2号申请执行人:沈华勤,居民。被执行人:雍成,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安徽省民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雍成在定远农商银行南门支行账户存款。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