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连生与与贺志飞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生,贺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45号申请执行人李连生,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志飞,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贺志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10月29日前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