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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连生与与贺志飞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生,贺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45号申请执行人李连生,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志飞,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贺志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10月29日前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