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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巫法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永志,重庆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某,男,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阿娇、廖丹,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永志、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阿娇、廖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4日、15日、1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先后三次到重庆市巫溪县小湾煤矿,用钢锯、美工刀等作案工具盗割该煤矿型号为MY3*50+1的电缆831.21米、型号为MY3*70+1*25的电缆546.60米。二人将盗得的电缆用车运至仓库储存,准备剥皮后将电缆铜芯贩卖。同月19日,赃物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重庆市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共计价值131264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扣押作案工具钢锯、美工刀、自制剥皮工具、绳子、篷布等物。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某、谢某某的亲属分别向本院代为退赔了巫溪县小湾煤矿被盗电缆损失6563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小湾煤矿被盗电缆线测量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卡口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价格鉴证委托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金缴款单,证人吴某明、张某明、何某生、胡某忠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的供述,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溪价鉴定(2014)91号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312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谢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谢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某某、谢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刘某某、谢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某、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故本院对二辩护人建议对刘某某、谢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二辩护人建议对刘某某、谢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刘某某、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已预缴罚金10000元,其余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已预缴罚金10000元,其余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共同退赔巫溪县小湾煤矿被盗财物损失131264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钢锯、美工刀、自制剥皮工具、绳子、篷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淑娅代理审判员  黄 静人民陪审员  XX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