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世新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世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字第22号罪犯陈世新,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青海省湟中县人,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宁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723.50元。宣判后,陈世新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青刑终字第32号刑事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4日送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出,罪犯陈世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3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将罪犯陈世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减刑建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罪犯陈世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于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8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单行材料、服刑人员记分考核年度记录表、罪犯评审鉴���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世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获得监狱表扬3次,罪犯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没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能力,对其减刑幅度可不予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世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36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小哲审判员 杨智建审判员 林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冉剑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