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安市水头镇阿农石材经营部与林英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水头镇阿农石材经营部,林英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南安市水头镇阿农石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朴山村洋美茂(高铁桥下),组织机构代码L3520385-5。业主李成选,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英瑜,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市水头镇阿农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林英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安市水头镇阿农石材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清漂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人民陪审员 邱清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