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以德与姚乐文、吴颖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以德,姚乐文,吴颖,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张以德。被执行人姚乐文。被执行人吴颖。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1888号申请执行人张以德与被执行人姚乐文、吴颖、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乐文、吴颖、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银行存款记录及土地、房产、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吴颖在杭州临安市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有抵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徽黄山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有抵押无法处置。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1500000元及利息990000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8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