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吉锋与滨州市万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锋,滨州市万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张吉锋,居民。被执行人滨州市万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新八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邱石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小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