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永木诉王亭、闫会领、刘培、张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木,王亭,闫会领,刘培,张加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郭永木。被告王亭。被告闫会领。被告刘培。被告张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木诉被告王亭、闫会领、刘培、张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永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木撤回对被告王亭、闫会领、刘培、张加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永木承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洁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