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4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双方约定的20‰计算);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双方约定的20‰计算);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双方约定的20‰计算);案件受理费672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9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杨某某一次性付给申请人曹某某人民币5万元,付给申请人王某某人民币3.5万元,付给申请人李某某人民币37.5万元;2、三位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下余的案款。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已于同日分别领取案款5万元、3.5万元、37.5万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