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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端新与刘金山、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端新,刘金山,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吴端新,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聪迅,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山,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林吓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君、庄小卉,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端新与被告刘金山、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端新以其已与被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端新撤回对被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旭辉代理审判员  潘彩虹人民陪审员  刘兴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