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占兰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大寨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大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郭占兰,女,192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大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马秀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兰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大寨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兰于2015年4月29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